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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企产权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

1998-10-03 来源:光明日报 江弋 吴丽华 我有话说

产权清晰是现代企业的基础。在产权清晰的情况下,企业拥有以公司财产形式存在的法人财产权,政府以其国家股股东的身份享有与其出资额相符的权利,不再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。企业法人财产权和出资者所有权的分离,有利于政企分开。明确政企职责,有利于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,使国有资产真正有人负责,堵塞国有资产流失的渠道。产权清晰的目的是界定所有者和经营者各自的权责范围,在产权责任具体、明确的前提下,实现产权流动。流动是资本的本性,国有资产只有在流动中才能实现保值增值,而保值增值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要求。另外,产权清晰是权责明确的基础,同时是对企业实行科学管理的前提。在产权清晰、权责明确的条件下,无论是企业的所有者还是经营者,都会从各自的角度关心企业效益,要求加强企业的科学管理和明晰产权责任、实行产权约束和制衡的有限责任制度。有限责任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。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确立有限责任制度。

政企分开,实际上是解决政府和企业的财产关系问题。实行政企分开,既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,明确企业的产权关系,明确产权主体,形成产权约束机制;同时也有利于实现政府双重身份的剥离,重塑政府与企业的关系。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:“政企不分,官僚主义严重,直接阻碍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。”要使国有企业改革能取得实质性进展,就必须下功夫解决政企不分问题。解决政企不分问题主要涉及两个主要方面:一是政府职能的转换。政府要从企业的经营事务中撤出来,主要从事公共产品的供给,以及一般企业不愿意干但却是社会经济发展所不可缺少的事务。即实施宏观经济管理职能与所有者职能的分离,宏观管理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,政府对企业的管理由部门管理转变为行业管理。二是政府机构的改革。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内容是精简机构,分流冗员。

要有效地推进国有企业产权改革,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:

重塑产权主体,规范财产关系。首先,要对国家所拥有的一切资产进行清查、核实、评估,对产权模糊的资产重新界定,科学合理地确定国有资产的总量;确定哪些财产应该国有及管理,哪些财产应当出售、出租、转让。确定国家最终产权后,应当全权由国家有关部门专司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职能,使国有资产能保值增值。其次,对各类法人财产权主体的地位、权利、义务、责任加以确认和规定,对法人财产权在运动中所分解的占有权、支配权、使用权、收益分配权的范围和边界加以界定,防止不同产权主体的侵权和越权行为,从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确立明确的财产利益关系,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。最后,国家应对财产权的支配、使用、交换等进行必要的法律规范,包括对财产的交换方式、财产流通范围以及取得财产的方法、资格及其支配方式做出明确的规定,以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。

利用证券市场实行产权重组。进行产权制度改革,推行现代企业制度,必须对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。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形式是公司制。股份制是公司制的重要形式。而证券市场则是实现产权重组的重要条件。股份制的一个特点,在于它能在市场条件下进行产权交易,使生产要素的配置达到最大效益。但由于我国市场发育程度还较低,特别是证券市场起步较晚,目前我们还很难期望主要通过证券市场来约束、规范企业行为,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,要依据客观条件,因势利导。

培育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。产权交易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,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重要方式。它具有盘活存量国有资产,优化国有资本结构,提高国有企业经济效益,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积极作用。为了促进企业兼并和产权交易活动走向市场,应当逐步建立区域性、全国性的产权交易市场或联网交易市场,发展区域或全国产权交易中心,为国有企业的兼并、租赁、投资、参股等提供良好的运行条件。只有这样,才能形成一个既有竞争力又有生命力的产权交易体系,为加快国有产权流动的步伐,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广阔的市场空间。

建立健全产权法规体系。为了保证产权改革的有序进行,做到有法可依,必须确立以企业法人产权为核心的新的产权法规体系。目前有关产权制度方面的法规,尚不能构成一个完整严密的产权制度法规体系。因此,应尽快健全产权法规体系,运用产权法规体系协调各个方面的经济关系,以引导、保护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经营机制的转换,开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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